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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章 永业(1 / 2)


魏征还是难以接受秦琅的这种说法,他认为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如果农民保不住土地,土地都集中到了地主豪强们手里,那百姓最终难免沦为地主豪强们任意宰割的鱼肉。

“田地在地主手里,就算朝廷可以出专法,制订一个佃租额,但豪强地主如果不把地出租给农人呢,他们要怎么活?”

秦琅对魏征这种想法有些不屑,他想的自然也有道理,可问题是现行的均田法下,朝廷都已经无地可均了,百姓本来也没有了多少田,以后的丁男更加分不到田了。不进行改革,那不过是掩耳盗铃而已。

现在的制度下,许多无田可分的百姓,其实早就成了失地百姓,或者一家数口人,手里仅仅只有极少量的土地,靠那点土地根本养不活一家老小。朝廷虽然改革了税法,用不着再如以前那般没地、地少也要缴纳一整份的租庸调,但依然改变不了需要去佃租田地的事实。

而按现行制度,他们一旦去佃租田地,其实就已经变相的沦为了地主豪强们的部曲仆从了,在法律上,在人身自由上等等,都完全已经被地主们控制。

不仅佃租额上,地主们完全说了算,甚至还得承受大量沉重的佃租之外的负担,比如给地主勉强服役做事,每年要交各种各样的杂七杂派的东西或费用,比如要给地主砍柴割草等等。

而且这种佃租关系,很不稳定,地主是想租就租不想租就不租的,法律也不保护,因为在法律里,他们的关系就是主仆,是附庸关系。

“魏公,我们制订的专法里面,就是要出台详细条文,保护佃户的基本权益,比如说佃租田地,要先立契约,并在官府留档。不管是租官府的公田,还是地主的私田,都要立租佃契约,以保证租约,只要租约签定,则合约期内不能反悔,否则要赔付极高违约金。”

“租约里要注明租田亩数,租额,年限,一旦签约,不得反悔,且以五年为起租数,到期后佃户有优先租佃权,租额也必须在官府规定的数字内,更不许地主对佃户有其它索用等索取。”

“佃户在合约期内,还应当享有转租权,地主不得干涉,但转租也必须签订租佃契约,并在官府存档。”

不论主客户,朝廷两税法,只向田主征收地税、义仓粮、社仓粮等,且不论地主户籍在哪,田在哪便由当地州县征收所在地的田亩地税等。

而田地买卖,必须得到官府登记,并订立契约,且交纳契税之后才能生效,若非法买卖田地,要给予重罚。

同时,朝廷还要在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禁止地主抛荒田地。抛荒田地不租,一年内要罚款,一季一罚。

而两年不租抛荒者,朝廷要征收一笔田地价值十之一的空置税。

三年不出租且抛荒的地,朝廷可直接没收,收为官府公田,再租佃给百姓。

秦琅早有准备,堵住了许多漏洞,一众宰相都听的暗暗心惊,这个新法也太狠了,不过若是真能实现,倒似乎确实还不错的样子,尤其是配合两税法的话,那确实是绝配。

朝廷不再抑制兼并了,也不再均田授地了,朝廷现在的公田等,直接拿来租佃,而百姓手里已有的田地,不管是口分田还是永业田,通通都转化为私田。

地主豪强们只要有钱,只要不强买强卖,任你兼并买地,但以后买地得交起码五到十个点的契税,地买下来了也不会如以前那般的简单坐地收钱了。

你还得把地耕种,不能抛荒,否则荒一季就要罚重金,若罚一年两季,就罚的更狠,若荒两年,那就得狠狠出血,荒三年,完蛋了,地直接没收。

地主们不可能自己种地,只能是要么买奴隶建庄园,要么就是招租佃种,可朝廷又要立专法,对佃户种种保护,租约得按官府标准范本签,还得官府存档不说,租额等也得是在官府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说想要多高就多高。

一旦签约,起码五年起租,还不得随意毁约不租,佃户还有优先续租权,更别说,以往把佃户当部曲、奴仆的事再也不可能了,佃户跟地主只是租凭关系,不再是主仆关系。

地主若敢欺压佃户,不管是打骂还是杀伤,又或是奸淫,都得负完全责任,不会再有减免罪行的可能。

秦琅的种种设定,目的就一个,让地主们的地主剥削相对稳定,再就是佃户有经营土地的自由权,想种什么就种什么,地主管不着了,按租约收租就行。

佃农社会关系的提高,以及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实际上就是在加码打击地主豪强的势力。

甚至比起以往来,力度前所未有的狠。

以前官府主要是通过对田地购额、限购等,来控制地主豪们兼并田地,而现在秦琅反其道而行,鼓励地主豪强们多买田置地,反正你田再多,也不可能跟以前一样发展庄园奴隶部曲经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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