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没有什么其他的”
“就是我听丽丽说你总是强迫她发生她不愿意的事尤其是在你们两个人的私生活上。”
张同伟沉默。
董珠沉默。
录音笔断声十几秒后才缓缓有声音传出来。
“我也不是说你这种事情原本我不应该干涉的可是这毕竟会影响你们的生活你和阿姨好好说说你平时有没有强迫。”
张同伟:“我没有。”
“那昨天你和丽丽丽丽和我说她说不愿意了你还要有没有这回事?”
“她是说过”
董珠:“”
录音的内容大致如此剩余的部分则是董珠的责怪和张同伟的道歉。
播放完毕。
苏白继续开口:“我想请问控告方以及控告方当事人对于以上内容你们有没有其他异议?”
“或者说张同伟有没有什么虚构的部分?”
肖丽丽沉默。
苏白望着肖丽丽追问:“张同伟在当时是否利用威胁或者暴力行为对你进行强迫?”
肖丽丽继续沉默。
面对肖丽丽的沉默苏白继续看向控告人席位上当事人董珠。
“我想请问当事人董珠录音笔中你为什么要问张同伟是否进行强迫行为?”
董珠沉默。
“在整个的录音过程中你是否向我方当事人张同伟主动阐述了有录音笔的存在?”
董珠继续沉默。
苏白抬头看向庭审台席位:“审判长”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
“录音笔可以被法庭采纳作为证据但是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法院应当不予采纳。”
“这支录音笔中已经涉及到了我方隐私我方认为这是违法证据请法院进行采纳。”
“并根据刑法中的规定。”
“在本案当中张同伟没有利用暴力和威胁等行为发生关系即我方申请撤销检方对于张同伟的控告行为。”
…
“可是张同伟是不是违背肖丽丽的意愿了?”
陈乐在这时候突然发问。
苏白:
这问题问的。
“侵害案件是口供案但是不等同于全看口供要看行为。”
“我方认为没有违背肖丽丽的意愿的行为。”
陈乐:“???”
没有违背?
“我不认同被告方的观点在肖丽丽开口说了不要的时候张同伟就应当立即停止犯罪的侵害继续进行那么就是犯罪行为。”
“肖丽丽开口说了不要那么她的主观意愿就是不允许当时张同伟也知道这么一个情况可是他仍然继续这就说明他是强迫的。”
苏白:“???”
什么观点?
“我不理解控告方的观点。”
“在张同伟和肖丽丽两个人的关系和两个人的行为上没有爆发出来巨大的冲突怎么能够构成强迫?”
“按照被控方的行为大致意思就是说了一句我不愿意然后就是违背妇女意愿?不看行为方式只凭借主观的一句我不愿意?”
“男女朋友或者是未婚夫妻之间说一句我不愿意并且录下作为证据就可以把人送进去?”
“对于控告方的观点我不认同。”
“并且我方认为口供并不代表着真实的主观想法。”
陈乐反驳:“口供不代表着真实的主观想法那什么能够代表?”
“说了不要就是不要张同伟已经听到了肖丽丽的话张同伟为什么还要继续强迫?”
“再说了如果肖丽丽愿意的话那么她为什么要控告张同伟?”
“两个人已经是未婚的关系了肖丽丽不存在不愿意完全不会将张同伟控告上法庭。”
“这也从侧面来解释了肖丽丽的主观意愿。”
“肖丽丽难道还会用自己的清白来控告张同伟吗?”
苏白:???
在陈乐发出这句问话的时候苏白楞了一下。
这…
这委托律师也太容易利用主观进行答辩了吧?
庭审上面看的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及主观事实和客观事实。
不是你认为的清白就能够当庭审证据的。
庭审场上。
不仅仅是苏白包括检方席位和庭审台合议庭成员席位面对陈乐的这句话都微微皱眉。
大家都是用法律依据来说话。
这个问题…
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苏白根本不需要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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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