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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明白吗?(1 / 2)


x 公诉人席位上。

对于苏白的陈述和反问让蔡万强沉默了数秒。

从执法权和执法定义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对于商摊商贩的管理行为。

并不存在着其他的执法行为。

这里面的其他执法行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摊位以及对于周立进行推搡等其他行为。

对于这一点蔡万强是了解。

但是他对于执法过程的定义是指的是整体的过程。

整体的过程就是对于周立进行处罚和责令其收摊等行为是属于执法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周立进行了言语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为则属于对抗执法的过程。

两个人的角度不一样但从事实和客观方面来说。

苏白陈述的更细致一点并且通过细节化的进一步了解可以明显的看出推搡等行为的确不是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蔡万强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审上面肯定不能认同城管人员的推搡行为是执法行为。

因为这场官司属于公开庭审这里是北都如果说北都都出现这种事情的话。

那么对于司法系统的舆论而言则是处在一个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针对于苏白刚才询问何平等人的管辖权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于何平等人可以对于周立具有推搡殴打等行为。

这一点儿蔡万强肯定需要进行否定的。

要不然…这场庭审传到网上造成了巨大的舆论那么将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万强开口陈述:

“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所陈述的这一点我方予以否认。

这个问题并不是被告方诉讼律师所理解的那个意思。

所以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来的问题我不好进行回答我只能从我的角度来进行解析。”

“我刚才陈述的意思并不是说何平等人具有管辖的权利就等同于具有推搡和殴打的行为权利。”

“因为所划分的职权不同。”

“所以说应具有的权利不同被告方诉讼律师。对于这一点的解读完全是误读。”

“我陈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审案发过程当中何平等人是在进行着自己的执法行为中所引起的案发行为。”

“例如说对于周立的处罚包括对于周立摊位的管理行为这些都是相应的执法范围对于这一点被告方诉讼律师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吧?”

苏白开口:“没有什么其他问题。”

城管人员对于摊位进行管理和处罚的确是职权范围的能力。

对于这一点还有什么问题?

当然没有问题不过苏白好奇的是对方会通过什么途径来对于这一点进行反驳。

在听到苏白没有什么其他问题之后蔡万强继续开口陈述: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都处在一个执法的过程当中。”

“何平等人的确存在着不当执法可是他们毕竟是执法人员。”

“在行使着自己管理摊贩的职能在这种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违规行为但是他们的确是在行使着自己的职能行为。”

“针对于这一点来讲何平等人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定这场案件依旧是周立故意伤害的行为。”

听完蔡万强的陈述苏白笑了笑。

他明白对方的想法对方的想法很简单。

那就是如果是由冲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发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这样的话在判定时会根据具体的场景及情况来判定相关的罪行。

很有可能会判定周立故意伤害。

说白了!

周立的伤害行为是不是在执法过程中这一点非常重要。

当然。

这一点是站在蔡万强的角度而言的。

作为公诉人蔡万强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

所以一直在强调周立对抗执法强调何平在当时属于执法人员的身份。

目的很简单。

就是为了让周立能够获得较重的刑事处罚。

蔡万强之所以很强调是在执法过程中主要原因就是。

否认苏白提出来的防卫行为。

刚才已经说过了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的发生过程当中。

如果强调成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在实施执法行为中存在的不当违规行为。

那么这个案件何平等人的确需要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不具备负有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

也就是说…

如果法院方面能够考虑到违规行为是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不法侵害周立至少要被判一个无期徒刑!

理清楚这个思路有点麻烦但大致的方针就是如此。

对于蔡万强的反驳苏白再次开口陈述:“我还是想请问公诉人那个问题。”

“按照公诉人先前的陈述何平等人的行为能不能够判定成为是在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殴打其他人的权利。”

“殴打其他人员是不是执法过程?”

“这一点我想请公诉人能够回答。”

还是先前的那个问题这个问题让蔡万强依旧保持着沉默。

对于庭审现场目前的氛围林有平作为审判长已经大致的了解了。

随后敲响法锤对于目前双方的阐述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说白了。

在这场庭审中刚才的陈述这是第一个关键点。

那就是——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属于在执法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还是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是前者属于在执法范围内的违规行为。

那么周立作为间接性的对抗执法以及造成了执法人员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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