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
…
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在得到委托后。
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
临沙县看守所。
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看守所内。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
“凭啥?”
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
“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
“好的律师…”
方如风点了点头将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
紧接着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等到走出看守所苏白轻呼了口气。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了解的差不多了。
总体来说…罗大翔之所以说这个案子会受到最高检的重视。
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
罪名不合适。
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
是否犯罪是需要依照事实。
没有犯罪事实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
基于以上几点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再有就是。
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
那么可能简单的一句话就会让人进去蹲局子。
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如果这个案子舆论性闹大了至少说如果在法圈内有一定的曝光度。
那么最高检很有可能会对本罪名进行一个理解和适用的条款。
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写进了刑法书当中。
…
卷宗和判决书苏白都在去和方如风会面的时候看过了判决书和卷宗。
判决书中对于方如风的认罪证据口供——
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基于常理而定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
所以在方如风脱口而出我想杀你这是主观的条件。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
基于以上以刑法规定第22条犯罪预备判定方如风故意杀人预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常理?
狗屁常理!
一审的判定显然有着一定的问题。
苏白在接受委托后整理好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法律适用不同。
向沙都中级法院提出了二审的请求。
在此期间苏白还特意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了解情况
并且安慰方如风这个案子我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让他耐心等待一些时间等到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那么就会翻案。
同时…
苏白也在整理着提交二审的诉讼材料以及利于他方的证据。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苏白等待着法院的回复。
可是等到的却是中院拒绝的回复——
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罪名合适不存在其他情况。
驳回上述请求。
???
驳回了?
苏白在接到中院的回复后愣了一下。
不是…他申请的证据材料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重新的梳理。
在这个案件当中方如风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
怎么可以用犯罪预备来对方如风进行判决?
如果这样判决那是不是逮着一个人就可以说他是有犯罪预备?
万能罪?!
中院拒绝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合理是吧?
行!继续上诉!
实在不行捅到最高检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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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