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如果有异议那么就需要对于该证据进行鉴定完证据再重新庭审。
对于他们一方更加的不利。
对于审判长要求继续庭审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这场官司主要目的还是行政庭审。
证据需要经过物证局的勘察和检验才能够确定是否是真假。
再说回来…这场庭审也不能以证据伪造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判处。
不过…
有了这个证据后续的事情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口气等待着庭审的继续进行。
在得到双方都没有异议后紧接着彭光亮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关于原告方控告伱方懈怠不作为。”
“你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观点?”
余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根据他的了解以及现实中的对应情况。
如果控告不作为的确是有不作为的情况。
可是作为行政部门。
这场官司又是进行公开审理。
他能直接承认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从某一方面来证实自己一方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委托部门已经向余言强调了不能败诉。
以及不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余言继续陈述: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申请和其控告以及反驳。”
“我方均不认同。”
“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原告方质疑庭审不予采纳暂时不论。”
“可是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作为管理部门还是有着其他行动的。”
“例如说:通知大发超市进行相关性的整改。”
“这是不是我方做出来的行为?”
“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苏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开口:
“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表述来看。”
“其陈述的内容完全不属于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条件。”
“所以我方申请对于被告方单位的行为。”
“进行判定!”
关于这个问题苏白不想再过多的进行陈述。
因为没有意义…
对方扯的这些乱七八糟的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审判长进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判与不判这件事情让彭光亮陷入到了为难。
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那么被告的四个相关单位。
都可以判定为懈怠不作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皱眉只觉得这场庭审显得过于为难。
…
ps:求求月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