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远整理了一下材料后又询问了一下被告委托律师:
“被告委托律师还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吗?”
“有的审判长。”
张亮点头
“刚才我方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了但是从主观方面我方还是想要进行一定的表述。”
“那就是在这个案子当中在当时所有犯罪嫌疑都锁定在徐兴旺身上从主观上王芳可能偏向于徐兴旺有罪而进行的渎职。”
“而不是出自于明知而为之的主观故意。”
“从这一点上我希望审判上能够考虑到这些进行轻判。”
“我方认为合理的刑期是判我方缓刑。”
缓刑?
苏白听到这一关于刑期的判定后笑了笑。
怎么可能判缓刑!
徐兴旺当初被判的可是死缓!
再说了张亮的这一番陈述是完全不基于事实进行陈述了。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在先前的表述中以及客观事实的认定当中已经非常清晰非常清楚的认定了。
在王芳没有接手这个案子之前检方和执法部门是准备撤销掉对徐兴旺的控诉的。
为什么撤销?当然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撤销了。
难道说当时的执法人员和检方对于这个案子没有着详细的认知吗?
肯定有!
当时的工作人员确认了徐兴旺无罪之后准备进行撤销控告。
那为什么王芳又对徐兴旺提起了控告然后就进行了一番的逼迫行为?
原因在什么?
原因在于只有当时徐兴旺一名犯罪嫌疑人。
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人。
王芳就算知道徐兴旺不是犯罪嫌疑人也要当做徐兴旺是犯罪嫌疑人。
毕竟抛开了徐兴旺以后没有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员这个案子该怎么破?
在这种情况下对徐兴旺实行的逼迫肯定是在主观上行使着明知道徐兴旺不是犯罪嫌疑人还故意将其认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
不是明知而为之?
怎么可能不是明知而为之!
对张亮要求判缓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我方并不能够认同被告方的观点。”
“因为根据客观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情况很明显王芳在处理徐兴旺这个案件当中知道有嫌疑知道有漏洞也清楚徐兴旺不是犯罪人员。”
“依旧选择针对徐兴旺进行逼供的行为。”
“无论是指证现场还是描述案发经过这些都可以依靠徐兴旺自己的认罪认罚进行交代。”
“徐兴旺交不交代的出来难道王芳不清楚吗?”
“在这个过程中王芳非常清楚徐兴旺交代不出来具体的详细犯罪经过。”
“为什么交代不出来?是因为徐兴旺根本就不是犯罪人员!”
“这一点王芳非常清楚!”
“那么对于徐兴旺的控告和判罪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情理上都不符合控告条件。”
“那么王芳为什么要在明知道不符合控告条件的情况下继续选择控告?”
“她的主观故意表现是什么?”
“她的主观表现就是为了破案进行的明知道是冤枉了徐兴旺而继续控告下去的做法。”
“也就是说!”
“她心里清楚徐兴旺是被冤枉可是依旧选择让徐兴旺坐牢承担这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的后果。”
“这涉及到的情节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而不是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那种情节较轻。”
“所以我方认为对于王芳的行为应当予以重判!”
苏白陈述的非常清楚说白了。
王芳的做法是什么?
做法就是在找不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干脆随机挑选一名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承担后果。
满足其升职加薪和达到破案率。
这才是王芳100%破案率的真相!
这种情况不应该重判吗?
必须应该!
面对苏白的陈述张亮还想反驳些什么。
但是苏凡没有给其反驳的机会。
客观的事实和证据摆在面前还有什么好反驳的只需要看当时的情况不就好了?
苏白直接向何议庭请求王芳的同事作为证人来证实当时的情况是不是和他刚才陈述的一样。
是否在当初告知了王芳徐兴旺摆脱了犯罪嫌疑的情况。
在得到了王芳同事的准确回答告知了王芳徐兴旺当时已经摆脱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王芳依旧选择对于徐兴旺进行提审时。
听完证人的口供张亮没有再继续反驳。
这种情况已经属于什么…已经属于铁证如山。
就算是他在庭审上再怎么进行反驳也不可能驳回这种铁定的事实。
审判台席位上面对这一观点的争论。
李清远敲响法槌:“关于控告人委托律师和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
“判定情节是否严重有关于刑期问题何议庭还需要再进行进一步的商讨。”
“现在休庭。”
“休庭结束进入法庭陈述陈述完毕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请各方做好法庭陈述准备。”
咚咚法槌落下进入休庭。
听到法槌落下的声音苏白轻呼口气微微抬头看向被告人和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
此时的王芳心里总有一种不太妙的预感。
说实话…
刚才苏白了陈述完全还原了她当时的心理。
她当时是就想着结案提高自己的破案率早点完成任务。
在知道徐兴旺可能不是犯罪人的时候使用了点手段让徐兴旺进去了。
可是…
怎么说呢她当时也是脑袋一糊涂。
现在苏白直接在庭审上提起了这件事情。
这让王芳心里有一种隐隐不安的感觉。
说不好是什么感觉但就是感觉到不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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