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人员将各方引入庭审席位后合议庭入场。
审判台席位上。
作为审理本次案件的审判长魏国明在开庭之前就对本案进行过简单的整理。
在这个案件当中总体来说李栋是有罪的。
因为李栋私刻公章的犯罪证据非常的清楚证据链也非常的完整。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诈骗的金额也没有任何的问题。
通过这一点来看这个案件李栋及其委托律师唯一能做的就是减刑辩护。
由于一审还涉及到寻衅滋事在魏国明看来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在一审判决中没有任何的问题。
不过…
魏国明也非常的清楚在一审案件中这个寻衅滋事判的有些不妥当。
但是!
二审如何判决那需要上诉方也就是李栋的委托律师如何进行表达。
看上诉方的诉求是什么。
想到这里魏国明作为审判长敲响法锤紧接着继续开口:
“本案案由:上诉人李栋认为在一审当中量刑不符。”
“并且有些罪名并不适宜。”
“申请二审推翻一审判决做减刑辩护。”
“对于这一点上诉方委托律师有没有异议?”
看到审判长的目光落到了自己身上苏白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
这个案子中李栋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确有着犯罪事实。
先不管他的动机是什么。
但是他私刻公章侵害了医院的利益这一点是真的。
诈骗事实成立。
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不能否认李栋的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不能做无罪辩护。
只能做减刑辩护。
整理完毕后苏白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没有异议。”
魏国明在听到上诉方没有异议后。
紧接着让检方开始陈述这场案子中李栋的犯罪事实以及控告内容。
检方的控告内容与一审的控告内容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
大致上就是控告李栋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并且控告其诈骗罪。
将其详细的犯罪经过都描述了出来。
最后公诉人再陈述了一句:“检方并不认同上述方的诉讼申请请求审判长维持一审原判。”
至此公诉人的陈述内容结束。
公诉人陈述的内容很简单而苏白要做的是什么?
苏白要做的就是在检方的陈述上尽量的减轻其恶意性和严重性。
这也是做减刑辩护最重要的一点!
在审判长要求上诉方进行陈述的时候。
苏白开始做出了陈述内容。
“审判长我方并不同意公诉人提出维持一审原判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观点。”
“第一公诉人陈述我方有寻衅滋事和诈骗等情况。”
“我方并不认同寻衅滋事这一概念。”
“按照寻衅滋事的法律理解。”
“首先我方并没有联合其他人去医院讨要说法其次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我方当事人去医院做什么?”
“我方当事人李栋去医院的目的是——讨要说法!”
“李栋认为医院开出的药费非常的不合理去咨询医院要求医院给出一个说法。”
“这是什么?”
“这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怎么叫寻衅滋事?难道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叫寻衅滋事?”
“李栋危害大众安全了吗?或者是造成了其他的重大财产损失了吗?”
“都没有!”
“所以我方认为这个寻衅滋事罪并不成立。”
寻衅滋事是什么罪?说100遍万能罪!
很多情景都适用这一个寻衅滋事罪!
苏白先陈述寻衅滋事罪是因为这一个罪名非常容易反驳。
先不谈其他的在一般维权的情况下怎么认定寻衅滋事?根本不能认定寻衅滋事!
陈述完寻衅滋事的内容紧接着苏白又继续陈述有关于诈骗罪定刑的问题。
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这个诈骗罪定刑。
判定的刑期也和这个诈骗罪定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所以这也是苏白陈述的重点内容。
只听苏白开口陈述:“关于诈骗罪。”
“我方当事人利用私自刻的假公章来试图蒙混自己交的医药费用。”
“这一点我方承认是有诈骗行为并认罪认罚。”
“但是关于情节方面我方想表述一个内容——”
“在我方第一次利用假公章来提交自己的医药费用后一共交了28次的医药费。”
“其中只有12次医药费用是利用假公章来进行提交的。”
“其中蒙混的金额是也就是诈骗的金额是这么多。”
“但是缴纳的费用高达24万。”
“从这一点上可以明显的看出我方并不具备着特别严重的主观诈骗行为。”
“再有一点。”
“我方在一开始的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情况而是由于医院方面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我方有诈骗的情景。”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听到苏白的这一陈述微微皱了皱眉。
“请上诉方详细陈述。”
“好的审判长。”
“根据我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
我方当事人是在其妻子主治医生林文杰多次劝告其购买高价药品无力承担时才想到了利用假公章缴纳费用。”
“而我方当事人李栋之所以会利用假公章缴纳费用。”
“是因为其主治医生林文杰对我方当事人李栋的暗示。”
“导致了其有这种想法。”
听到苏白的陈述整个庭审场陷入到了一时的寂静当中。
????
什么?
主治医生暗示李栋让其利用假公章缴纳费用?!
什么鬼?!
而坐在本次庭审席位上的林文杰在听到苏白的陈述后整个人脑袋发蒙。
他现在总算是明白为什么这场庭审要让他出庭了!
看李栋委托律师陈述的内容这明显是冲着他来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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